主旨发言

刘卫军:携手共治 创新发展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5-08-05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刘卫军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国家发展战略,这一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当前社会每个传统行业的创新开拓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如何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不断融合、新兴业态生机盎然的大形势下,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高技术服务优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规范引导工作,已成为国家认监委的创新制度体系、实现认证认可更大发展的重点目标。

  为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通过检测认证的要求,今年年初以来,国家认监委就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商务部共六部门,研究制定《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管理办法》,期望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确保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及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目前《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即将发布,这标志着合格评定全面助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规范建设运营的序幕拉开,也是认证认可体系在“互联网+”带动新业态发展大趋势下的一次重要尝试。

  首先,认证认可将为“互联网+”时代“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与标准、计量共同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是支撑当前工业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技术基础。作为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手段,其本质属性是“符合性评价”,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认证认可逐渐业已成为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手段,在世界各国得以广泛应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科技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认证是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加快政府行政职能转变、降低行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管、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检验检测认证已逐步成为国家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十余年来,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基于传统的生产、商业和管理模式不断发展壮大,已发放各类认证证书130多万张证书,涉及了50多万家企业。 

  “互联网+”时代,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带来了产品个性化、制造业服务化、流程虚拟化的新趋势,更多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将出现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国家认监委已从信息安全保障的角度,推出了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从服务新行业新业态发展方面,推出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认证和电商服务认证等制度。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也成为了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二,国家认监委愿同各部委联手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高质高效运作“提供支撑、保驾护航”。 

  对认证认可制度的“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是国家认监委推动各项制度建立、发展、完善的一贯工作原则。在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有效运行下,国家认监委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合作推动了多项认证制度的开展。如目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完善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建立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产品认证”制度、与公安部、安全部等联合建立实施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等。 

  目前,国家认监委结合工业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融合,以“为行业主管部委管理需求服务,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检测技术规范实施,牵头建立认证认可制度、规范合格评定活动”的目标,正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建立实施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的建立,将逐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通过科学、有效的认证检测工作实施,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确保互联互通、透明合规提供符合性评价服务;协助“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推进,为招标投标工作公正公平、科学透明、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 

  第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评价活动“重点内容和实施程序”。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是由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是否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包括系统检测、系统试运行、文件及现场审查等重要环节。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负责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并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委托合同; 

  2、实验室依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等确定的检测内容、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测; 

  3、招标投标系统经检测合格后,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向运营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且经过电子签名的检测报告,并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4、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合格后,运营机构应当在获得认证证书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 

  5、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运营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持续性符合措施进行文件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对招标投标系统的持续符合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6、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和纸质形式的认证证书,并将数据电文形式认证证书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7、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四,“共同治理、后续监管”是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合规和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是认证制度能够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共同治理、后续监管”就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有力保障。共同治理,就是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检测认证实施机构,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招标方、投标方、认证委托人与社会公众等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一道,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的多元共治。后续监管,包括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认证活动的监管,也包括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获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采信和运用的监管。 

  在国家认监委等七部门共同制定、即将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相关方共同治理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以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效,为招标投标活动合规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具体包括: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社会公众和电子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检测认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