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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中如何避免“信息悖论”现象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5-08-06

北京广联达正源兴邦科技有限公司  李世明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方针,各地已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高速建设期。建设的平台以政府自建平台为主,以及少量市场化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但目前大多尚未达到《办法》设计的三平台架构要求。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管理职能和职责的不规范、服务内容和质量的不规范、中心服务收费内容依据和标准的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市场出现了类似《焦点访谈》报道的“要投标、先入会”、“费劲周折办事难”等乱象,与电子招投标提升业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管理的初衷相违背。这种信息化投入与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匹配的“信息悖论”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本文试图从个人对信息化建设的浅薄认识入手,分析并寻找避免“信息悖论”现象的方法。

  一、“信息悖论”现象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和管理。人们原本以为,企业对信息技术的投资会带来不断增长的商业利益,但事实上,这种投资不仅成功率低,而且与商业利益关联模糊甚至毫不相关。经济学家于1987年首次将以上现象称之为“生产率悖论(TheProductivityParadox)”,也称之为“信息悖论(InformationParadox)”。

  从“信息悖论”的提出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过去了,信息化在各行各业得到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信息化高速发展背景下,大力开展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成为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经济时代,政府信息化的应用对于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能力、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尽管在政府信息化上投资巨大,很多项目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很多信息化项目正陷入信息化“泥潭”,投资与带来的社会效益的不匹配,正是“信息悖论”在政府信息化上的体现。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初期,处于市场化转轨阶段,经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高峰,也正是“信息悖论”的显现时期。今年4月份《焦点访谈》曾报道了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投标、先入会”等乱收费的现象,引起了强烈的反映。究其背后根本原因,是政府基于过程监督初衷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和交易市场主体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社会效益诉求的错位匹配,信息化投入的资金和为社会和公众带来的社会效益不成正比。

  二、“信息悖论”原因分析

  政府信息化已经成为政府发展改革的必然趋势。它是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服务环节,通过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实现政府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它是政府摆脱落后的服务方式,提升效能的有效途径。

  1.传统的利益实现思维,即孤立地思考信息技术投资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信息技术的主要贡献在于缩短人、物、企业之间的时空距离,而并非真实产出本身,如何计量其真实产出的效益,尚无统一口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明确了招投标场所的管理机构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定位和服务职能,同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明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其信息化的成效考量应以实现的社会效益作为其指标。

  2.信息技术本身的适用性存在问题。信息技术的应用存在着与市场活动、其他技术、业务人员的协调性问题,不适用的技术无论多么先进,也不会带来效益。很多交易中心以信息技术和系统的先进性为目标进行信息化建设,造成信息系统与业务不匹配、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社会效益目标不匹配,信息系统只是管理工具,信息技术不论如何先进,如何高级,如果不与科学的管理和制度相结合,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技术与传统的业务流程和传统的思维习惯之间的冲突。现在信息技术的运用要求再造传统的业务流程,可是很多交易中心在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时,总是按照以往的、旧的方式或者习惯的方式,而没有去考虑应该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来优化现有业务流程等,信息化建设沦落为传统业务网上办事化。

  三、“信息悖论”现象的预防

  1.变革管理思想

  1)正确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益性定位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是市场,而是为市场服务的一个公共性、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其本身不具有“利益优先、供求选择、竞争生存”的市场特征,不应成为竞争性的企业。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改革也将随之展开,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益性定位也将进一步清晰。基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益性定位,也再次证明了《办法》在公共资源平台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的正确性。《办法》将电子招投标系统划分为三大平台,其中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将更加专业化、市场化,公共服务平台将更加突出其公益性,行政监督平台将由各级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进行建设。《办法》通过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不同功能定位,可以实现项目交易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行政监管功能的相对分离。

  2)正确认识信息化建设及其带来的变革

  首先,应认识到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影响及由此带来的模式变革,认识到资源规划、业务流程再造、学习型组织的重要性和作用,他们离不开现代技术的应用,同时也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

  其次,应认识到信息技术的应用更要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成功与否,人员的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之一。无论何种形式的平台发展方向、政策制度创新,人才始终是推动市场持续创新的第一动力源泉。伴随着平台的进一步转型发展,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对人才的开发培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息技术革命促成了信息社会、智慧政府的诞生,知识员工成为员工的新代称,信息技术正是被这些知识员工所直接应用。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增强员工的学习能力、如何让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协调等,人员管理的思维、方式方法,激励机制等都应该加快创新。

  再次,应认识到运用信息技术培育竞争优势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战略规划,就很容易导致目标模糊,难以落实到具体的实施工作中,就难免发生不顾重点从而导致投资过大、收效甚微、实施乏力的状况,因此要有战略观念和系统观念。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应是完整的一盘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办法》的统一架构进行信息化建设,“小我”上突破,“大我”上保持与顶层设计的一致性。

  2.变革信息管理模式

  1)加强信息战略规划

  信息资源浩如烟海,只有经过有效获取、科学加工和有序管理,才能使信息成为有效资源,满足各类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显然,这不是单一中心分散的、局部的考虑所能解决的问题,必须有来自高层的、统一的、全局的规划。尽管信息化是必然趋势,但是引入信息技术的目的是否明确,引入时机选择,选用的软件等都是引入之前应该考虑清楚的问题。政府信息化已经走过前期“先建设,再改造”的粗犷模式,如何避免信息孤岛,是在前期战略规划阶段就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

  《办法》从国家层面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进行了顶层信息战略规划,尤其是公共服务平台在三平台中体现出基础平台的重要位置。《办法》指出,利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建设市场信息一体化。将遵循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覆盖各行业、地方分三个层级的全国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体系。

  2)加强信息组织管理

  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将帮助各行各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大数据未来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会是政府进行各项决策的重要参考。大数据的建设运营将使我们摆脱时空的限制,借助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大量的招投标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分类,分析预警招投标违法行为,完善招投标信用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坚实基础,提高行政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随着大数据的加入,信息组织管理将突破传统意义一个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上升到一个更加广义的信息组织结构,包括公共服务平台的各级建设运营机构,交易平台运营的各级运营主体以及参与监督、监察的各级行政机构。

  3)变革信息管理的观念和方法

  信息并非就是资源,没有得到科学管理的信息不仅无用,反而会产生信息对抗、干扰和误导,影响决策。要把信息转化为资源,需要对信息及信息活动实施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就是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信息技术和方法收集、加工、存储、利用与反馈信息的过程,并对这些过程进行科学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信息资源管理是信息管理的起点,其好坏直接关系到上层应用的成败。在收集、加工、存储、利用和反馈信息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变革工作方式和方法,以便及时、经济地获取可作为资源的信息。

  要解决信息到资源的转化,按照《办法》的顶层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将是核心关键。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推动、支持和指导下开始启动,其关键是要能够有效落地推行,不能沦落到像其他一些行业出现的假“互联互通”现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应该分层次、分批次建设,预留发展空间,避免无序、无标准建设,避免出现二次重建和整合的沉重代价。公共服务平台与各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上,需要按照技术标准互换信息,二者的服务功能必须逐步分离和正确定位。技术标准的定义上应借鉴美国“最小数据集”的成功实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