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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如何强化电子招投标的社会监督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5-08-06

江苏省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杭兴华

  摘要:加强电子招投标社会监督势在必行,尽管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要针对电子招投标的特点,完善相关制度,抓好信息公开,强化舆论监督,加强程序监督,注重标后监督,从而提升社会监督水平,增强社会监督实效。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招投标应运而生,它能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投标的跨区域、低成本、高效率,电子招投标成为主要的招投标手段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招投标工作向来备受社会关注,是利益纷争的焦点地带和容易滋生腐败的敏感领域,面对招投标工作的新常态,如何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以及社会监督力度,不断规范、提升电子招投标工作,打造阳光透明、规范公正、高效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对策。

  一、基本情况

  各级招投标机构都充分认识到了电子招投标中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十分重视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在接受社会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电子招投标接受社会监督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政务、业务信息。对与招投标业务密切相关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以及其他项目,通过在相关媒体上设立专门的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开信息,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快捷获取招投标信息,既方便群众了解政策和办事流程,又便于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

  2.制定有关监督制度。建立电子招投标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完善群众监督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制定了如信访接待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社会公示制度、评议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听证制度等一些社会监督制度,提升电子招投标工作的公信力,促进电子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聘请社会监督员。从社会各界聘请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参与重大电子招投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监督,并以跟踪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电子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电子招投标工作的做法、实效以及问题、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4.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表、情况反馈卡等材料,以及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形式,向社会团体、新闻媒介、人民群众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等征求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现象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存在问题

  电子招投标的社会监督工作还处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上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宣传力度不够。与传统纸质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投标的技术性、程序性、规范性更强,不要说社会公众,就是连一些招标人,甚至投标人对电子招投标都不甚了解。不知如何监督、从哪些方面监督、采取什么措施监督,是电子招投标社会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

  2.运行透明度低。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增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目前,电子招投标的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提供的信息远远不能让公众对整个招投标项目有一个具体细致的了解,导致社会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容易使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逃脱社会公众的监督。

  3.组织化程度不高。电子招投标的社会监督力度、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监督的要求、方法、标准和范围存在缺陷,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群众参与、欢迎监督的措施不多。先进技术手段方法用于监督不够,未能更加普遍地将信息网络技术等科技手段运用于对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中,从而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认真对待监督信息、及时反馈监督意见,使社会监督机制正常运转,保护监督主体的积极性方面还做得不够。

  4.监督员形同虚设。社会监督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必须熟悉电子招投标业务,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但是,由于监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对监督责任认识不到位,对电子招投标业务不熟,监督流于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员的作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

  三、对策措施

  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社会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带来了新的变化。因此,我们要针对电子招投标的特点,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改进社会监督方式,提升社会监督水平,增强社会监督实效。

  1.完善相关制度,增强“约束力”

  要确保社会力量有效地参与电子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健全制度和机制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举措。一是在保障机制方面,应完善电子招投标社会监督制度,将社会监督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处理制度,对意见建议、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做到分类处理、转办保密、快查快结、及时反馈、双向沟通,推动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到电子招投标监督工作。二是在激励机制方面,建立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者、对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监督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三是在监督机制方面,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阻挠社会公众参与和反映问题,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公检法司人员、新闻工作者、企业人员等社会各届人士中广泛聘请一批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对他们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电子招投标工作。社会监督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前期准备、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为电子招投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督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社会各界对电子招投标工作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即时发布监督意见分析报告。

  2.抓好信息公开,增强“免疫力”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消毒液。要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规定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并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监督平台对接交互。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抓好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控制价、评标结果、中标公示等环节内容要公开,资格审查不合格单位的名称及原因、唱标记录、评标得分、废标原因等,也要公开,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梳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权力清单”,厘清权责,杜绝权力扩大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规范权力运作。要对照法律法规梳理出相关部门具有的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梳理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电子招投标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并将这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权力清单”进行公示,扩大公众的知情面,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真正把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下。

  3.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公信力”

  完善舆情信息搜集处置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网络的舆论监督,及时搜集对电子招投标项目交易情况、干部职工个人形象、工作作风等方面舆论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座谈、研讨活动,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建立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旁听公众对招投标会议有意见和建议的,或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委等资质、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会议结束后,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处理。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关心中标公示结果,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在招投标办公区域放置意见簿、意见箱,让来到交易场所的人可以留下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出回复,问责处理投诉查实的人和事,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4.加强程序监督,增强“防范力”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程序上不出问题,把电子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等行政部门监督的同时,置于更多的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必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大项目,随机抽取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在招标环节,要监督是否按法律法规制作招标文件和发布信息;在投标环节,要监督所有投标书在截止时间前投递,投标人信息在开标前始终处于保密状态;在开标环节,要监督开标会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举行;在评标环节,要监督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电子评标系统要在每一个环节都采用留痕技术记录评委的参与过程,形成完整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或事后举报评委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启动倒查系统,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对评委形成有效的监督;在定标环节,要保证通过公正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5.注重标后监督,增强“威慑力”

  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是否有违法转包、分包、肢解发包、挂靠、违约等不良行为。对重大项目实施标后跟踪监督,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重点就项目负责人到位、到岗情况,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现象,开展标后跟踪检查。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有关部门及业主单位,并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对电子招投标项目进行了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项目经理不在位、工程进展缓慢、监理不认真、政府采购中履约不规范等问题,向业主进行通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函、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促进中标人提高履约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建设、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结果互通机制,资源共享、结果互用,加大对违规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对违规投标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曝光,从而有效净化招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月1日起实施发展改革委答问中新网2013年3月18日

  2.底瑜、刘谦祥、刘志才、张碧军,四川省招标局调研组,关于在全省推行电子招投标的调研报告《中国招标周刊》2010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