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PA此前的规定,GPA成员单方面提出修改开放清单申请,如撤回GPA覆盖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实体、调整项目等,只有在征得GPA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或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具体来说,当GPA成员提出修改意见后,需将修改内容告知GPA所有其它成员,在接下来的45天内,如有一方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则该修改意见被冻结,直至提出反对意见方撤销其反对意见。
据了解,大部分反对意见都可以通过GPA成员间进一步澄清或交换信息来解决。通常发生的纠纷情况是,当GPA成员一方的政府所属企业进入私有化进程,该成员希望将其从GPA覆盖政府采购实体名单中划减,但其它成员认为,该企业的私有化程度不足以消除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或影响。只有当这种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或影响完全消除,即该企业可以在充分的市场条件下进行采购,外国供应商可在公平的条件下参与竞争,这家企业才得以从GPA开放清单中划减。
在最近一次GPA修订版本推出之前,GPA没有提出过针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办法。就在6月22日GPA仲裁流程正式启动之后,僵局即将打破。今后,当GPA成员对协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引发纠纷时,修改意见提出方或反对方均可启动GPA仲裁流程,GPA成员中任何感兴趣的第三方都可以参与仲裁过程。
通常情况下,GPA仲裁由WTO理事长任命3名仲裁人,仲裁人和仲裁小组其它成员要遵循WTO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要求和行为守则。
在仲裁过程中,任何感兴趣的GPA成员均可通过书面文字和口头辩论的方式参与其中。仲裁过程强调公开透明,除仲裁人审议意见会议和参与方特别提出出于保护敏感信息而进行的闭门会议之外,其它会议均须向公众开放。仲裁还将确定最终仲裁结果的最后期限,一般在3-4个月内完成仲裁流程。
仲裁人在做出仲裁决定之前可咨询行业专家意见,并根据不同的修改提议做出不同的裁定。需要作出的裁定包括,政府对撤出清单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否不再施加影响;修改提议是否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达到合理平衡,是否参照了GPA其它类似事件的做法。
参与仲裁的GPA各成员都要遵守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如提出修改意见的一方不遵守否定其意见的仲裁协议,则需要向提出反对意见的各方作出补偿,或允许其它成员撤回程度相当的覆盖实体,具体标准可咨询仲裁人意见确定。
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GPA成员反复呼吁希望根据GPA最新修订版要求,在仲裁流程中采用指示性规定。指示性规定将大幅降低对于政府对私有化企业控制和影响程度的仲裁难度。例如,明确设定一个政府在企业控股比例的上限,超过该上限的企业则被判定为无法消除政府对其的控制和影响。
GPA仲裁流程正式启动后,通过有效应用这一机制可以大幅提升GPA的应用和推广程度。而对GPA各成员来说,将已经迈入私有化进程的政府企业从GPA开放清单中划减的需求也将更加顺畅地实现。
(惠梦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