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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黑名单”建筑企业将无法参与投标

  • 来源: 厦门网-厦门日报
  • 时间:2016-02-02
    野蛮施工、拖欠工人工资、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今后,我市所有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相关人员都要注意了,若仍存在以上不良行为,将有可能被列入我市建设行业的“黑名单”中,面临信用差评及无法参与投标等严厉惩戒措施的“监禁期”,“监禁期”最高长达一年。
  日前,市建设局牵头联合交通运输、水利、港口、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出台的《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无疑给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乱象套上“紧箍咒”。通过《办法》,全市建设行业的不良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形轻重实施惩戒措施。
  据悉,此次我市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广,涉及各方建设主体,标准统一明确,而且惩戒措施有力。本报邀请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1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管理期限:6-12个月
  适用对象: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预拌混凝土等单位
  2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毗邻建筑物、构建物,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引起周边居民集体上访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管理期限:3-12个月
  适用对象: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
  3
  建设(代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或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同一项目在两月内发生两起以上集体上访事件,引发极端讨薪事件或引发其他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过激行为的。
  管理期限:6个月
  适用对象:建设、代建、施工等单位
  4
  设计成果(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管理期限:6-12个月
  适用对象:设计单位
  5
  项目主要进度节点工期滞后计划20%以上,负有主要责任的。
  管理期限:6-12个月
  适用对象:代建单位
  6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管理期限:3-12个月
  适用对象: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7
  参与违法建设,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管理期限:3个月
  适用对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单位
  8
  违反建筑废土管理相关法规,随意乱倾倒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或滴洒漏严重污染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
  管理期限:3个月
  适用对象:建筑废土运输企业
  提醒:以上仅为几类特别显著的不良行为,欲了解所有情形及期限,可登陆厦门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xmjs.gov.cn)进行查询。
  什么是建筑市场“黑名单”?
  是一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用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建筑市场“黑名单”,实际上是一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办法》规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若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中,并受到严厉的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是我市建设行业迄今为止适用范围最广的管理办法——这是由市建设局牵头起草,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港口管理局、市规划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面向的范围囊括全市建设行业。具体来说,全市(包括区管项目)房建、市政、交通、港口、水利等项目,建设(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十类企业和相关人员,今后都将拥有诚信档案,被列入监管范围之中。
  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及“惩罚”也形成了统一标准,覆盖面同样也很广,包含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参与违法建设、野蛮施工等多个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小错不断”的单位或个人,也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也就是说,虽然发生的不良行为都没够上黑名单的情形,但累计到一定次数的不良行为记录(3个P3或8个P5,P5为不良行为评价档次“一般”,P3为“严重”)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从纵向到横向,“黑名单”管理制度都对我市目前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可以预见,《办法》的施行,将对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良行为起到巨大震慑作用。
  “黑名单”对企业和个人有何影响?
  “黑名单”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企业的业务承接将受限,个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只要列入“黑名单”,企业、单位甚至个人将面临惩戒,管理期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从三个月至一年不等。
  首先,一旦被列入“黑名单”,那么就视为行业内一个失信行为。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其信用评价结果限制在不合格的等级范围内。
  其次,是否在“黑名单”之列,还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如此说来,被列入“黑名单”将影响到正常的业务承接。
  同时,行政监管部门还将对“黑名单”对象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和资质资格差别化的监管,即对其承建(建设)工程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对其资质升级申请、增项申请不予批准。
  此外,对评优评先也有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当年也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上“黑名单”后有没有“减刑”机会?
  根据整改情况,“监禁期”可延长或缩短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是否也有“减刑”机会?答案是肯定的。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不为了惩戒,而是注重结果和实效,以达到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作用。所以,若在列入“黑名单”期间,企业、单位若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补救挽回损失或影响,且积极整改后确有实效的,可以视情节缩短1-3个月的管理期限。
  不过,“减刑”有机会,“加刑”情况同样存在。当“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企业、单位若仍存在问题,且不整改的,“监禁期”将无限延长,直到整改到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