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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 时间:2016-02-19

    20162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等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批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5.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2.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